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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1

一、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一)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新办抵押物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的《抵押物登记申 请书》; 

(2)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3) 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4)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原件); 

(6)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 

(7)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 

(9)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认定的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 存放状况登记单(原件); 

(10) 按规定须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当事人需 要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以下列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还应提交有关文件(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1) 国有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须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集体财产,须提交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文 件;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须提交股东会会议决议文 件;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须提交股东会议决议文 件; 

(5)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股东会议的决议 文件; 

(6) 合伙企业的财产,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 决定文件; 

(7)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产,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文件及海关许可证明; 

(8) 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租赁合同和抵押人告知承 租人的书面通知; 

(9) 共同共有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证明, 按份共有财产,须提交抵押人所有份额的证明; 

(10) 已设定抵押权的余值财产,须提交已抵押的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及原抵押权人的证明文件; 

(11) 以进口设备、原材料抵押的,须提交海关纳 税证明。 

2、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当事人变更协议(原件); 

(3) 原抵押物登记证(原件); 

(4)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复印 件); 

(5) 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申请下列变更登记,还须提交有关文件: 

(1)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变更主债权数额 的,须提交原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证明; 

(2) 变更抵押物数量、价值的,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 权凭证以及特定财产须提交的文件; 

(3) 转让主债权或者债务的,须提交转让合同和债权 人或债务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抵押人知道转让的证明;

(4) 变更企业名称的,须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改制中改变企业性质、类型或分立、合并的, 须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分立、合并的协议。 

3、办理抵押物续期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抵押物续期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原抵押物登记证(原件); 

(3) 双方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延长债务期限协议(原件); 

(5) 抵押人为第三人的,须提交抵押人同意续期抵押 的证明(原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4、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 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原抵押登记证(原件); 

(3)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办理时限、结果 

1、 新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机关从受理当事人 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 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 人申请变更登记文件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变更抵押物数量、价值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勘验。 

3、 办理抵押物续期登记,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 人申请续期登记文件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续期登记条件的,予以续期登记。 

4、 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 人申请注销登记文件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一)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财产抵押合同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抵押物价值凭证及存放状况资料;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 

6、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7、其他有关材料。

(二)办理时间、结果 

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对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 拍卖监督管理 

(一) 拍卖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 依法办理拍卖企业的注册登记; 

2、 规范拍卖企业的主体资格及拍卖行为; 

3、 对拍卖活动的相关资料实行事前及事后的 备案; 

4、 实施拍卖活动的现场监督,并公布工商部 门的监督电话; 

5、 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 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务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拍卖 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 工作人员; 

4、 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拍卖业务规则; 

5、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为许可证; 

6、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行业发展的规定;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该提交的备案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需提交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内容有: 

1、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 7天内,备案内容如下: 

(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复印件; 

(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 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备案 的内容: 

(1) 竞买人名单; 

(2) 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异地委托拍卖活动管理 异地委托拍卖活动需办理如下手续: 

1、 按备案管理程序和提交的有关备案材料,经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签发《准予异地拍卖通知》; 

2、 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 接受其监督管理。 

(五) 拍卖活动现场监督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的现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依照《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的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三、 合同鉴证管理 

申请合同鉴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鉴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合同原本; 

2、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 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 

3、 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 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4、 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对申请鉴证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鉴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 合同纠纷调解 

当事人双方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 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合同争议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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