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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一、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认可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⑻委托申报的,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的注册地址。(依据国统制【2007】11号批文) 
五、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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