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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妨碍行洪安全有关活动非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09


一、 事项类别:审批?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二、事项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式两份)
1、申请书。
2、活动所依据文件。
3、实施管理方案(活动地点、涉河范围、界限、数量、作业方式、恢复河道原貌措施、占用河道管线范围内土地及河道管理设施情况等)
4、活动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技术论证资料。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第三方明确意见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辽政发〖20004号文件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79
附表
辽宁省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建筑物及设施
收费标准
(/平方米、月)
计算方法
备注
一、占河费(占用堤身和护堤地的地表上的建筑物按表中标准的5倍计收)
1、房屋、砖墙
1.0
按房屋建筑面积,围墙围成的面积,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包括厂房、库房、泵房。
2、桥梁引道
0.5
桥墩、桥台和引道不高于滩地1米的不计面积,引道高于滩地1米的按实际占河面积,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3、铁塔
1.0
按塔基保护范围的面积,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4、井台、作业道
0.5
按实际占河面积,井台上的设施不在重复计算,根据使用年限一次性计收。
井台、作业道不得高于滩地0.5,超过的按阻水横渠、横路标准计收。
5、管道、缆线
1.0
埋入地下的管道、缆线,施工期间,以开挖沟槽宽度的3倍计算面积,按占河时间一次性计收;使用运行期间,按管道、缆线保护范围的面积,减半计收。
6、施工暂设、物料存放
2.0
根据占河面积,按月计收。
7、阻水横堤、横路
1.0
根据需清除段的占河面积,按月计收。
指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下令限期清除而末清的,从通知月份算起。
8、阻水林木、芦苇
0.2
根据需清除的面积,按月计收。
指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下令限期清除而末清的,从通知月份算起。
9、鱼塘、虾蟹池
0.05
按围堤外堤脚围成的面积,按年计收。
10、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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