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辽安监发〔2004〕4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办事程序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后,进行受理确认,符合基本条件的应提供详细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填报《矿山企业基本概况表》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评分细则》;
2、安全评价进行分析,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确认后,报省局核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现场核查中发现隐患需整改的,整改完毕,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后报省局核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新、改、扩建的非煤矿山没有施行“三同时”不予发放《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一)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8、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9、对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艺流程及图纸;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前置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根据辽财企〔2004〕713号文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
3、安全评价报告;
4、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报告;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6、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法定时间:4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评价、专家评审、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和提供文本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52867479、5750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