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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乙种)办事指南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5

一、 事项类别:审批 
二、事项设置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15号)。 
三、办事程序: 
1、申请;2、审查;3、受理;4、审核;5、决定。 
四、申报材料: 
经营单位首次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经营方式说明;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位置简图; 
10、单位交纳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为准,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属于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照上面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列出目录,并在首页加盖公章。《申请表》和《安全评价报告》可单独装订。 
五、法定时间:4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 52867479、575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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