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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属院团出访文化交流项目的审核
浏览: 次    时间:2015-09-10

办事机构: 
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艺术外联处 
办事地址: 
顺城区临江路东段市政府大楼 
办理电话: 
57500462 
办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 
1、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2、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4、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5、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 
办理程序: 

工作时间: 
08:30 - 17:30 
办事时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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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抚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办单位:抚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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