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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奖励办法
浏览: 次    时间:2019-11-12


抚顺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抚顺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对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市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抚顺银行、盛京银行、锦州银行、辽阳银行、阜新银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

(二)保险机构是指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包括个人业务),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银行机构。鼓励银行机构向实体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民营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增长较快且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 60%的银行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根据银行机构民营企业贷款规模划分三类考核标准。

1、民营企业贷款余额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 50%100%、超过10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 %0.5 %给予奖励。

2、民营企业贷款余额 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30%50%、超过50 %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 %给予奖励。

3、民营企业贷款余额50亿元以上,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20%30%、超过3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二)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包括个人业务),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部分的业务,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金额在2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部分的业务,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0.5%给予奖励。

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奖励方式。

1、资金奖励。根据奖励评价标准,由市金融发展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2、通报表扬。市政府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表扬,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省分行或省分公司。

第五条  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

      长:      市长

    长:      常务副市长

      员:      市金融发展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行长

                  抚顺银保监分局局长

                  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发展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工作,每年年初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抚顺银保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对上年度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贡献实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等因素,拟提出奖励申请,报请市政府研究。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进行拨付。

第六条  考核数据统计及确认。人民银行抚顺中心支行负责统计并确认银行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抚顺银保监分局与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统计并确认保险公司与银保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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